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执5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58年2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4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长安街区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瑞奎,经理。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人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全国性银行21家、省级银行4家、地方性银行12家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1081执5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寿
审判员 姜广峰
审判员 何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姜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