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5执5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长安街区政府。
被执行人:***,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黑1005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利息及执行费2999386.85元(**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计算),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土籍号为牡14-02-1-32号不动产权证号为三土房(2014)字第1×**,位于三亚市××小区××路××幢××房(复式)、建筑面积208.13平方米房屋。由于查封房屋处于轮候查封状态,暂无法处置,符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1005执56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逾期法律后果自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佟 波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22年12月21日10时至10时30分
地点:执行警务局302室
合议庭成员:**、***、**
书记员:**
贺:今天就(2022)黑1005执564号执行案件进行合议你们先表态发言。(介绍案情略)
刘: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一案中,***名下所有的土籍号为牡14-02-1-32号不动产权证号为三土房((2014)字第1×**位于三亚市××小区××路××幢××房(复式)、建筑面积208.13平方米房屋,由于查封财产是轮候暂时无法处置,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
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管,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我同意刘的意见,终结执行程序。
佟:同意你们的意见,本案应该终结执行程序。
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2022)黑1005执56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