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5执5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长安街区政府。 被执行人:***,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黑1005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利息及执行费2999386.85元(**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计算),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土籍号为牡14-02-1-32号不动产权证号为三土房(2014)字第1×**,位于三亚市××小区××路××幢××房(复式)、建筑面积208.13平方米房屋。由于查封房屋处于轮候查封状态,暂无法处置,符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1005执56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逾期法律后果自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佟 波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22年12月21日10时至10时30分 地点:执行警务局302室 合议庭成员:**、***、** 书记员:** 贺:今天就(2022)黑1005执564号执行案件进行合议你们先表态发言。(介绍案情略) 刘: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一案中,***名下所有的土籍号为牡14-02-1-32号不动产权证号为三土房((2014)字第1×**位于三亚市××小区××路××幢××房(复式)、建筑面积208.13平方米房屋,由于查封财产是轮候暂时无法处置,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 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东北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管,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我同意刘的意见,终结执行程序。 佟:同意你们的意见,本案应该终结执行程序。 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2022)黑1005执56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