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恒辉电业有限公司

麻城市恒辉电业有限公司与麻城宝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81执4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恒辉电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麻城市下关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615871507U。
法定代表人曾克俭,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梅,湖北颜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金桥嘉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93242286G。
法定代表人李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念,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纯朝,***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麻城市恒辉电业有限公司与***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19)鄂1181执49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麻城市西正街与南正街交汇处麻城摩尔城A幢1层A1211、A1212、A1213、A1214、A1215、A1216、A1217号商铺,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进行了二次公开拍卖和一次变卖,都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麻城市恒辉电业有限公司均不接受上述财产抵偿。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1181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超升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刘水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