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恒辉电业有限公司

麻城市恒辉电业有限公司与麻城宝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及查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81执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恒辉电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麻城市下关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615871507U。

法定代表人曾克俭,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梅,湖北颜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金桥嘉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93242286G。

法定代表人李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念,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纯朝,***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181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下欠工程款300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偿还的人民币300万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陶孝东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郑劲松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