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81执4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恒辉电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麻城市下关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615871507U。
法定代表人曾克俭,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梅,湖北颜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金桥嘉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93242286G。
法定代表人李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念,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纯朝,***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181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下欠工程款300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偿还的人民币300万元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陶孝东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郑劲松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