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鄂1181民初1027号
原告:麻城市恒辉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615871507U。
法定代表人:曾克俭,该公司*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梅,湖北颜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代为增加、放弃、变更诉请,代为参与庭审,和解,代为上诉。
被告:麻城宝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09324228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念,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纯朝,麻城宝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述二人委托权限:参与法庭调查、辩论、调解,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收法律文书。
原告麻城市恒辉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麻城宝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39万元及违约金;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本金300万元整,被告自愿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15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剩余的150万元,若第一笔工程款150万元被告没有按期履行,原告可向人民法院就全部工程款300万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辉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