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恒辉电业有限公司

麻城市恒辉电业有限公司与麻城市银峰石材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鄂1181民初1026号
原告:麻城市恒辉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615871507U。
法定代表人:曾克俭,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梅,湖北颜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代为增加、放弃、变更诉请,代为参与庭审,调解,代为上诉。
被告:麻城市银峰石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注册号:421181000043535。
法定代表人:***。
原告麻城市恒辉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麻城市银峰石材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39万元及违约金;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月5日签订了《电力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合同总价49万元整,合同订立后,原告依据合同已经完工,该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被告于2015年3月18日支付10万元工程款,之后下欠39万元工程款一直未付,原告为此多次与被告沟通联系,但均遭拒绝,依据《电力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中的相关规定,被告已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视合同的约定,拒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如前之诉。
被告麻城市银峰石材制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的是事实,但是在原告起诉之后我们又向其支付了10万元,所以现在下欠原告工程款应当为29万元。我方愿意跟原告方进行调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麻城市银峰石材制品有限公司下欠原告麻城市恒辉电业有限公司工程款确定为29万元,被告自愿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向原告付清上述款项。
二、原告麻城市恒辉电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麻城市恒辉电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