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津唐球墨铸管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499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娜,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辽宁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大兴街道陈孤家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P4HCUXC。
法定代表人:徐洪金,该公司经理。
被告:迁安市津唐球墨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新寨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55457375C。
法定代表人:王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瑶,河北善之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钢研晟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37幢、3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95357511A。
法定代表人:郝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辽宁天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迁安市津唐球墨铸管有限公司、钢研晟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公告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立国
人民陪审员  王志林
人民陪审员  郭士权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