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津唐球墨铸管有限公司

迁安市远洋商贸有限公司、迁安市津唐球墨铸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冀0283民初5296号
原告:迁安市远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平青大线东侧万嘉商贸园2区2-5-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652692826。
法定代表人:杨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迁安市津唐球墨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新寨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55457375C。
法定代表人:王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瑶,河北善之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迁安市远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市津唐球墨铸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迁安市远洋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2509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月起,被告业务主管刘海丰从原告处购买液压件、气动件等商品,承诺现金付款及开票付款。截止到2021年8月31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12250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迁安市津唐球墨铸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迁安市远洋商贸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
二、如被告迁安市津唐球墨铸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则被告迁安市津唐球墨铸管有限公司给原告迁安市远洋商贸有限公司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8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迁安市津唐球墨铸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