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津唐球墨铸管有限公司

某某与迁安市津唐球墨铸管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283民初2767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群众,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津唐球墨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新寨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55457375C。

法定代表人:王堂,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住迁安市。

被告:李国旺,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与被告***、李国旺、迁安市津唐球墨铸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唐球墨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国旺、被告迁安市津唐球墨铸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982.45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9年7月31日受被告***、李国旺雇佣,在被告津唐球墨公司铸造车间从事拆除改造工作,拆除所用工具由被告李国旺提供,日工资310元,工资由被告***负责发放。2019年8月12日下午,原告在切割不锈钢钢管时,用被告李国旺提供的角磨机充当切割机进行切割,后由于割片打碎,割片将原告左脚踝割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送往迁安市建昌营镇中心卫生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踝开放伤、左踝内侧副韧带断裂。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医药费498.15元、误工费37200元、护理费5784.3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损失合计46982.45元。

被告***辩称,我是电焊工,和原告是互相介绍工作的关系,我们都是在外打工,我和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我也不知道谁是老板,谁承包的铸造车间。

被告李国旺辩称,原告不是我找的,我也是在这个厂子打工的。

被告迁安市津唐球墨铸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31日,原告在被告津唐球墨公司铸造车间从事拆除改造工作。2019年8月12日下午,原告在切割不锈钢钢管时,用角磨机充当切割机进行切割,由于割片破碎,割片将原告左脚踝割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送往迁安市建昌营镇中心卫生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踝开放伤、左踝内侧副韧带断裂。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受被告***、李国旺雇佣,但被告***、李国旺否认,原告仅提供了被告***为其转账的记录,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李国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侯明亮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照群

书 记 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