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执6号
申请执行人:东至县江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繁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740895807F。
法定代表人:潘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造红,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兴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0723787669(1-1)。
法定代表人:张文,执行董事。
本院立案受理的东至县江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兴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该案申请执行依据的本院(2018)皖17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2日生效,该案履行期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因生效判决仍在履行期内,东至县江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至县江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文革
审判员 魏长松
审判员 徐阳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童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