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721民初1925号
原告:东至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大渡口镇庆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550170178P
法定代表人:**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剑,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至县江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大渡口镇繁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740895807F
法定代表人:潘学,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男,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裴忠勤,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安徽兴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07237876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东至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至县江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裴忠勤、安徽兴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东至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至县江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裴忠勤、安徽兴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至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至县江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裴忠勤、安徽兴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案诉讼费45078元,减半收取22539元由原告东至建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