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江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东至县江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兴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7执13号
申请执行人:东至县江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繁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740895807F(1-2)。
法定代表人:潘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兴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大渡口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0723787669(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至县江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兴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兴科公司未履行本院(2018)皖17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兴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存款28515404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向*
书记员*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