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811执保18号
申请人:安庆市通配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徽省安庆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东至县江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申请人:***,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
被申请人:安徽兴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大渡口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安庆市通配物资有限公司与东至县江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兴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12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它等值资产。申请人安庆市通配物资有限公司以安庆市通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至县江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兴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方超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