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811执保18号之二
申请人:安庆市通配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徽省安庆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史慧。
被申请人:东至县江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潘学。
被申请人:***,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
被申请人:安徽兴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大渡口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庆市通配物资有限公司与东至县江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兴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兴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和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黄魏
代理审判员*冉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