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14481号
原告:广西申能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高新区科技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19319656G。
法定代表人:陈永林,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思,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深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前海和***(深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海天二路**易思博软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03234G。
法定代表人:邓四妹。
原告广西申能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和***(深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广西申能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申能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申能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6.73元,由原告广西申能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理哲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伟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