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执31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兴沪龙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大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7A4D3H
法定代表人:俞忠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龙岩德泓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交通公路管理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40082874。
法定代表人:沈清全,执行董事。
本院2018年8月21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兴沪龙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德泓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802民初56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9749元及资金占用费。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龙岩德泓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股权,因暂无据以评估的资料,无法评估,未处置。被执行人现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股权因暂无据以评估的资料,无法评估,未处置。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星
审判员 陈 陆
审判员 廖 丽 婷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