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1404号
原告:***,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旭辉,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德泓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金鸡路交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40082874。
法定代表人:沈清泉,执行董事。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建设大厦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18078D。
法定代表人:徐旺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明、刘剑彪,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秋,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朝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龙岩德泓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计517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郭 小 春
人民陪审员 李 展
人民陪审员 林 绿 朵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曾念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