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执恢10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交通公路管理中心大楼13层1301、1302、13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40082874。
法定代表人:沈清全,执行董事。
本院2022年5月20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恢复执行一案【原执行案号:(2021)闽0802执1522号】,依据已生效的龙新劳仲案(2017)205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95109元。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闽0802执15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2月20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的申请,裁定受理***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1)闽08破申1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审理。经审理,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闽0802破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宣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802执恢1092号案件【原执行案号:(2021)闽0802执152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陆
审判员 张 福 成
审判员 廖 丽 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水娇(代)
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1.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