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德泓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华盛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4878号
原告:龙岩市华盛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中260号商务运营中心K幢龙岩投资集团大厦8层803。
法定代表人:冯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谋诚,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250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阿妍,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龙岩德泓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金鸡路交通公路管理中心大楼13层1301、1302、1319室。
法定代表人:沈清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龙岩市华盛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广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龙岩德泓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惠斌独任审理。龙岩市华盛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龙岩市华盛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世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市华盛企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惠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晴
书 记 员 刘林芝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