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2014号之一
原告:龙岩市华盛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中260号商务运营中心K幢龙岩投资集团大厦8层803。
法定代表人:冯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谋诚,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诗叶,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5号第6层。
法定代表人:孙贵琳。
第三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金鸡路交通公路管理中心大楼13层1301、1302、1319室。
法定代表人:沈清全。
原告龙岩市华盛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龙岩市华盛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华盛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华盛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岩市华盛企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远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谢 颖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