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德泓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民初1708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金鸡路交通公路管理中心大楼13层1301、1302、13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40082874。
法定代表人:沈清全,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25-1)。
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董事长。
被告:龙岩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138号金融中心主楼25-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943528352。
法定代表人:张小斌,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龙岩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达成初步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  启  荣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凯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