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商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民一终字第000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积红,男,系***配偶。
委托代理人:XX,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商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71号科贸大厦4F,组织机构代码72331598-9。
法定代表人:汪腾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飞,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商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民一初字第02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日,商网公司(甲方、用人单位)与***(乙方、劳动者)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3年8月1日止;乙方根据甲方需要,从事美工岗位工作,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劳动报酬,每月20日为发薪日;乙方工资标准为1319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等。此后,***在商网公司设计部美工岗位工作。2013年9月20日至2014年1月19日,***休产假未至商网公司上班。2014年1月20日,***恢复工作。2014年3月7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双方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2014年4月21日,商网公司支付了***2014年3月份工资809.95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商网公司为***缴纳了2010年8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11月、2013年12月及2014年1月,***享受了每月1876.82元的生育津贴。因商网公司停缴社会保险,***未能领取2014年2月生育津贴1876.82元。商网公司开设IMO办公自动化系统,通知信息均在该系统发布。2013年2月及2014年1月,商网公司一并安排了***的年休假与春节假期。
2014年,***(申请人)以商网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商网公司为其补办2014年3月在职期间缺失的社会保险、支付其经济赔偿金32000元(4000元/月×4个月×2倍)、经济补偿金16000元(4000元/月×4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4000元(4000元/月×6个月)、年休假工资6620元[(4000元/月÷21.75)×18天×2倍]、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10372元[(4000元-1876元)×3+4000元]、产假期间提前上班的加班工资1471元(4000元/月÷21.75天×8天)、2014年3月份上班工资920元(4000元/月÷21.75天×5天数]。2014年6月3日,该委员会作出蜀劳裁字(2014)第24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1、商网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30日内为***补办2014年3月的社会保险(具体缴纳项目和缴纳比例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法核定,双方各自承担应负担部分);2、商网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剩余一个月的生育津贴1876.82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前述裁决,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如仲裁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与商网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8月1日届满,时逢***怀孕、生育,双方劳动关系法定顺延,顺延期间未续订劳动合同不属商网公司违反法定义务,对***主张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4000元,不予支持。从***与商网公司的聊天记录及商网公司提供的员工辞职申请表可反映,双方劳动合同系***个人原因离职而终止,***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商网公司已依约支付***2014年3月前的劳动报酬且于每年春节期间安排***年休假,***关于商网公司未支付2014年3月工资及未安排年休假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其相关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为职工缴纳在职期间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2014年3月***在职,商网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对***主张补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主张的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因女职工产假期间享有的生育津贴待遇受法律保护,从双方提交的证据看,社会保险机构已核发***3个月的生育津贴,确因商网公司停缴社会保险,***未能享受另一个月的生育津贴,对该一个月的生育津贴1876.82元,商网公司应予赔偿。生育津贴的数额系由相关行政部门审核发放,***诉称商网公司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其享受生育津贴过低,商网公司应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补足,该诉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称其应商网公司要求提前结束产假,应享受加班工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安徽商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补缴2014年3月的社会保险(具体缴纳项目和缴纳比例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个人缴纳比例部分由***承担);二、安徽商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未享受的生育津贴损失1876.82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上诉称:商网公司提供的IMO办公系统聊天记录、网上放假通知、放假通知、考勤记录非真实,申请的两位证人也系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利害关系人,原审法院采信前述证据与证人证言,错误认定了案件事实,上诉人实则未休年休假,商网公司亦未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上诉人产假期间,因商网公司降职降薪被迫离职,上诉人书写离职申请表迫于无奈。上诉人休产假前平均月工资为4021元,商网公司未按法律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上诉人领取的生育保险与工资收入相差甚大,应补足差额部分。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8月1日截止,上诉人却于9月20日才休产假,商网公司在此期间未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工资。此外,商网公司于2014年2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停缴了社会保险,须支付赔偿金及补办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上诉人产假未满,提前8天上班,商网公司应支付此期间加班工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二、三项,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商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商网公司二审答辩称: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商网公司缔结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受相关劳工法律、法规保护。***上诉称其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但商网公司提供的IMO办公系统聊天记录、网上放假通知、放假通知、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了证据锁链,可证明其陈述与事实不符,故对其有关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请,原审不予支持,本院予以认同。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因个人原因向商网公司辞职,故其主张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双方劳动合同依约于2013年8月1日届满,因时逢***怀孕,后于2013年9月20日休产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但***诉请商网公司支付顺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本院亦予认同。商网公司履行了为***缴纳在职期间各项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除2014年3月,原审判决商网公司予以补缴,商网公司服判),故***享受的生育津贴数额由相关行政部分审核,从社会保险基金发放,***主张商网公司补充支付其领取的生育津贴与在岗工资的差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称其未休满产假,提前八天到岗上班,应获得加班工资,该项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马枫蔷
代理审判员  余海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梦云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