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02民初78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新扬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与建安大道交汇处银都国基大厦7楼709。
法定代表人:许寿全。
被告:许寿全,男,汉族,1971年9月18日生,住许昌市。
原告***诉被告河南新扬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计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孔园园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