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扬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新扬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02民初4931号
原告:张中杰,男,汉族,1982年9月11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河南新扬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与建安大道交汇处银都国际大厦*楼709。
法定代表人:许寿全。
被告:许寿全,男,汉族,40岁左右,住许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杰诉被告河南新扬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