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创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宏贝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创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5民初11514号
原告:杭州宏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崔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跃,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创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陆百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宏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慈溪市创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宏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88元,合计人民币813元,由原告杭州宏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 红
人民陪审员 徐 彬
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袁小莉
?PAGE?
?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