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创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2069常州开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创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2069号之一
原告:常州开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5558358024,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星园路云祥桥7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梅,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创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56289588P,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浒山街道晶都苑3号楼店面108室。
法定代表人:陆百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开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创诚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开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开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保全费300元,合计5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金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邹 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