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路丹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91执4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东街4899号金融广场商务中心一期2号办公综合楼1-5层。
负责人:陈志红,行长。
被执行人:***,女,1974年4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宿廷顺,男,1973年3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潍坊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9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山东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顺通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执行人***、宿廷顺、潍坊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8)鲁0791民初17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91执48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