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某某与潍坊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力拓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05执5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潍坊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力拓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驻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宿廷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力拓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705民初3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本院在诉讼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潍坊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账户37×××79_1的银行存款73360.00元,原冻结案号(2017)鲁0705民初3564号。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奎文支行账户37×××79_1的银行存款733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