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05民初124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潍坊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姜浩
人民陪审员*真
人民陪审员高丽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