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05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潍坊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力拓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驻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宿廷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恒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力拓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705民初3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62×××67〉。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