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三环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大同市三环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某某梅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城行初字第15号
原告大同市三环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大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利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炳麟,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同市御东新区天祥区416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玉禧,该局劳动监察科副科长
第三人**梅,女。
原告大同市三环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梅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原告与第三人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市三环天工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市三环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唐 利
审 判 员  刘建华
人民陪审员  李晓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