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102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所住地:离石区永宁东路1号。
被执行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离石区滨河北东路38号。
被执行人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所住地:临县城庄镇寨上村。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商。
本院在执行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民初1473号民事调解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无财产可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晋1102执1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白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