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沁新新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山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沁新新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执行人:山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执行人: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执行人:山西紫金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
被执行人:山西华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
被执行人:吕梁市华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执行人:王某1,住吕梁市。
被执行人:秦某,住吕梁市。
被执行人:王某2,住吕梁市。
被执行人:邵某,住太原市。
申请执行人山西沁新新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山西紫金山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华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梁市华泰投资有限公司、王某1、秦某、王某2、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城西公证处2018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8)晋并西证经字第3877-3885号公证书、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2020)晋并西证执字第19号执行证书,以上公证债权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山西紫金山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华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梁市华泰投资有限公司、王某1、秦某、王某2、邵某价值人民币40308293.94元(本金32221888.74元、利息1642027.45元、违约金6444377.75元)的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和基金份额及执行证书确定的相应利息、执行费人民币107708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严 杰
审判员 杨小民
审判员 马立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