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2执恢57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烟台道14、16、18号。
主要负责人:李稳狮,行长。
被执行人: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临县城庄镇寨上村div>
法定代表人:马春明,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协福经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div>
法定代表人:秦丽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泰佳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平湖镇新舟新区div>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联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新天津生态城中天大道**生态科技园标准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崔文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高石区滨,住所地山西省高石区滨河北东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铁儿,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华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兴隆街**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月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吕梁市华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兴隆,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兴隆街**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铁儿,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泰佳和(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新天津生态城中,住所地中新天津生态城中天大道**生态科技园标准办公楼******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崔文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紫金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吕通世纪广场******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月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铁儿,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div>
被执行人:秦俊香,女,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div>
被执行人:王月明,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div>
被执行人:邵滢菲,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div>
被执行人:崔文斌,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住天津市塘沽区/div>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住山西省临县/div>
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协福经贸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泰佳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联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华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梁市华泰投资有限公司、泰佳和(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山西紫金山科技有限公司、王铁儿、秦俊香、王月明、邵滢菲、崔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的(2018)津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津02执14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恢复本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邵滢菲名下位于××路××号(中正花园)2幢2单元15层1504号不动产,***名下位于吕梁市离石区七里××村××道与高速离石东出口交汇处1幢101号、1幢103号不动产,王月明名下位于亲贤北街9号108幢12层1202号不动产、北京市海淀区××街××号××号楼××层××不动产,王铁儿名下位于太原市××路××号(芬兰座)2幢006层701号不动产、××路××号××幢(奥林花园瑞士座)6层702号不动产、××路××号××幢××层商铺××号××路××号××幢××层××室××号不动产,被执行人崔文斌名下位于滨海新区××路××号××号楼××不动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名下位于吕梁市离石区七里××村××道与高速离石东出口交汇处1幢101号、1幢103号不动产,王月明名下位于亲贤北街9号108幢12层1202号不动产,王铁儿名下位于××路××号××幢(奥林花园瑞士座)6层702号不动产经一拍、二拍、变卖后流拍。邵滢菲名下位于××路××号(中正花园)2幢2单元15层1504号不动产成交价1003808元,王月明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街××号××号楼××层××不动产成交价10976320元,王铁儿名下位于太原市××路××号(芬兰座)2幢006层701号不动产成交价1354360元,被执行人崔文斌名下位于滨海新区××路××号××号楼××不动产成交价3249200元,上述拍卖款共计16583688元,发放给滨海新区××路××号××号楼××不动产优先债权人天津市津房置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1113138.19元后,余款15470549.8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铁儿名下位于××路××号××幢××层商铺××号××路××号××幢××层××室××号的不动产在一拍流拍后案外人山西泌新新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以物抵债。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同时,还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即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未表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吉成
审判员  付平平
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陈寅
书记员靳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