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2执异206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烟台道14、16、18号。
主要负责人:李稳狮,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鑫,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临县城庄镇寨上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铁儿,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市协福经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div>
法定代表人:秦丽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泰佳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平湖镇新舟新区div>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联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新天津生态城中天大道**生态科技园标准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崔文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高石区滨,住所地山西省高石区滨河北东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铁儿,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华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兴隆街**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月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吕梁市华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兴隆,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兴隆街**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铁儿,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泰佳和(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新天津生态城中,住所地中新天津生态城中天大道**生态科技园标准办公楼******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崔文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紫金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吕通世纪广场******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月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铁儿,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div>
被执行人:秦俊香,女,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div>
被执行人:王月明,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div>
被执行人:邵滢菲,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div>
被执行人:崔文斌,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住天津市塘沽区/div>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住山西省临县/div>
利害关系人:山西沁新新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李元镇韩家沟村/div,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李元镇韩家沟村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孙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姣,山西决疑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协福经贸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泰佳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联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华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梁市华泰投资有限公司、泰佳和(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山西紫金山科技有限公司、王铁儿、秦俊香、王月明、邵滢菲、崔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对本院执行王铁儿名下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路××号××幢××层商铺××号××层××室××号××4元的价格进行拍卖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20年10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就起拍价与山西沁新新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军
审判员 李会芝
审判员 王广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