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2执异92号
案外人:朱承英,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45号、烟台道14、16、18号。
主要负责人:李稳狮,行长。
被执行人: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县城庄镇寨上村。
法定代表人:王铁儿,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市协福经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秦丽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泰佳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平湖镇新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联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新天津生态城中天大道2018号生态科技园标准办公楼15栋4层403-1室。
法定代表人:崔文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高石区滨河北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铁儿,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华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兴隆街4号。
法定代表人:王月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吕梁市华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兴隆街4号。
法定代表人:王铁儿,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泰佳和(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新天津生态城中天大道2018号生态科技园标准办公楼15栋4层403-4室。
法定代表人:崔文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紫金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00号吕通世纪广场1幢1单元2808号。
法定代表人:王月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铁儿,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
被执行人:秦俊香,女,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
被执行人:王月明,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
被执行人:邵滢菲,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执行人:崔文斌,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
在本院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朱承英对本院执行王铁儿名下坐落于太原市长治路130号2幢1-2层商铺6号及2幢-1层地下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承英称,出租人张慧琴接受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王铁儿的委托,与朱承英在2017年11月1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7年12月2日至2027年12月2日止。合同签订后,朱承英已经花费200多万元装修商铺,目前正在运营中,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阻止交付涉案房屋。
本院查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津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99000000元及相应罚息(其中以本金189000000元未偿还部分为基数,自2017年9月28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65%的标准计算;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8日至2018年1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5.65%的标准计算为194611元;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8.475%的标准计算,计算为353125元,自2018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65%的标准计算)。二、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利息人民币22267982.1元及相应利息(以利息22267982.1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475%的标准计算)。三、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0元。四、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起,于每月二十八日前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还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至2019年9月28日前将上述第一、二、三项中的款项全部还清;如任何一期未足额付款,延迟超过30日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要求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上述第一、二、三项剩余的全部款项,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天津市协福经贸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泰佳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联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华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梁市华泰投资有限公司、泰佳和(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山西紫金山科技有限公司、王铁儿、秦俊香、王月明、邵滢菲、崔文斌、***分别对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放弃要求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就本案存在的其他担保先行主张权利的抗辩。六、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对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7.6%股权、对联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市协福经贸开发有限公司80%股权,对联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泰佳和(天津)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山西紫金山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50%股权、对山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临县甘草沟长石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1411002010127130102246】、对王铁儿持有的吕梁市华泰投资有限公司60%股权及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50%股权、对秦俊香持有的吕梁市华泰投资有限公司40%股权、对崔文斌持有的天津市协福经贸开发有限公司20%股权、对***持有的山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4%股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9071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在履行过程中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2018)津执70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津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9)津02执143号执行裁定:一、冻结、扣划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协福经贸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泰佳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联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华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梁市华泰投资有限公司、泰佳和(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山西紫金山科技有限公司、王铁儿、秦俊香、王月明、邵滢菲、崔文斌、***银行存款人民币237690468.1元及相应利息;二、冻结或扣划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协福经贸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泰佳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联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华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梁市华泰投资有限公司、泰佳和(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山西紫金山科技有限公司、王铁儿、秦俊香、王月明、邵滢菲、崔文斌、***应付案件执行费305090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协福经贸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泰佳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联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华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梁市华泰投资有限公司、泰佳和(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山西紫金山科技有限公司、王铁儿、秦俊香、王月明、邵滢菲、崔文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另查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9日查封涉案房屋。查封期限自2018年5月29日至2021年5月28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朱承英主张的涉案房屋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查封,对此本院无权进行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朱承英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崔 军
审判员 李会芝
审判员 王广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