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2执14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45号、烟台道14、16、18号。
主要负责人:李稳狮,行长。
被执行人: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县城庄镇寨上村。
法定代表人:王铁儿,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市协福经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秦丽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泰佳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平湖镇新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联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新天津生态城中天大道2018号生态科技园标准办公楼15栋4层403-1室。
法定代表人:崔文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高石区滨河北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铁儿,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华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兴隆街4号。
法定代表人:王月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吕梁市华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兴隆街4号。
法定代表人:王铁儿,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泰佳和(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新天津生态城中天大道2018号生态科技园标准办公楼15栋4层403-4室。
法定代表人:崔文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紫金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00号吕通世纪广场1幢1单元2808号。
法定代表人:王月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铁儿,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
被执行人:秦俊香,女,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
被执行人:王月明,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
被执行人:邵滢菲,女,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执行人:崔文斌,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山西紫光钾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协福经贸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泰佳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联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华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梁市华泰投资有限公司、泰佳和(天津)物流有限公司、山西紫金山科技有限公司、王铁儿、秦俊香、王月明、邵滢菲、崔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的(2018)津民初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7690468.1元及相应罚息、利息,律师费50000元,诉讼费590718元,保全费5000元。
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依法告知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近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保全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邵滢菲名下位于亲贤北街9号101幢1单元11层1102号、亲贤北街9号118幢16层1619号、亲贤北街9号118幢16层1620号、建设南路206号(中正花园)2幢2单元15层1504号房产,山西华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吕梁市市区东侧、袁二路北侧土地使用权,山西华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景泰花园的不动产,***名下位于吕梁市离石区,王月明名下位于亲贤北街9号108幢12层1202号、北京市,王铁儿名下位于太原市(芬兰座)2幢006层701号、长治路222号2幢(奥林花园瑞士座)6层702号、长治路130号2幢1-2层商铺6号、长治路130号2幢-1层地下室6号;冻结了王月明持有的山西华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王铁儿持有的山西华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王铁儿持有的吕梁市泰佳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王铁儿持有的吕梁市华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持有的山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本案执行阶段查封了崔文斌名下位于滨海新区不动产,轮候冻结了天津市协福经贸开发有限公司持有中铁物总黄骅港物流有限公司的股权。上述财产因存在不符合评估条件、案外人异议、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进行处置等原因,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依据确认的质押财产山西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临县,亦无法处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共计333289.96元,划转执行费305090元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28199.96元。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同时,还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即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未表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吉成
审判员 周金清
审判员 张 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陈寅
书记员靳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