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南池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881民初2305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4月6日出生,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运东,曲阜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3年6月25日出生,住曲阜市。
被告:黄文广,男,汉族,1975年6月23日出生,住曲阜市。
被告:曲阜市南池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精轩东路7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817063483087。
法定代表人:鹿朋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兵,山东有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金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有朋路畅园小区2号楼2单元3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81744547578K。
法定代表人:孔德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勇勇、孔德荣,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勇泉,男,汉族,1963年8月20日出生,住曲阜市。
原告***与被告**、黄文广、曲阜市南池建筑有限公司、曲阜市金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勇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运东,被告曲阜市南池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池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鹿朋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兵,被告曲阜市金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轩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勇勇、孔德荣,被告李勇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五被告支付建设材料草皮砖款11,286元及利息;2.五被告共同承担连清偿责任;3.诉讼费、代理费、评估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期间,金轩置业公司将曲阜市畅园小区建设施工发包给南池建筑公司,黄文广作为项目施工负责人。建设期间黄文广和李勇泉安排***将草皮砖4180块,每块2.7元,送入工地用于建设之用。**作为工地收料人验收货物签字认可。后***多次向黄文广和李勇泉催要支付建设材料草皮砖款11286元,二人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也没有给付款。请依法判决。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黄文广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南池建筑公司辩称,曲阜市畅园小区工程不是我公司实际施工建设,是金轩置业公司和黄文广与我公司协商由黄文广挂靠到我公司名下施工。但是本案涉及的草皮砖并非建筑用材,而是室外工程的辅助材料(用于种植花草,属于绿化工程需要的材料),而绿化工程并不在被挂靠施工的工程范围内,而是由金轩置业公司直接把室外绿化工程发包给黄文广,并且我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从未与发包方金轩置业公司结算过任何工程款。工程款都是由金轩置业公司直接与黄文广结算。本案不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因此我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金轩置业公司辩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我公司并非案涉合同相对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求。
被告李勇泉辩称,2013年下半年,曲阜市畅园小区4#、5#、6#楼室外附属工程施工负责人黄文广在施工中计划用草皮砖。***将样品送至开发公司办公室后,经公司有关负责人认可告知***并询问了材料单价,他说每块约2.7至2.8元。***将草皮砖送到施工现场后,由黄文广的收料员**给他打收货单。我曾告知***,此材料属于施工方自购材料,不属于甲方供应。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出具的证明及施工现场照片各1份;证据2、李勇泉出具的证明1份;证据3、(2021)鲁0881民初666号民事案件庭审笔录2份;证据4、山东永联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永联评字(2021)第06-2201号价格评估意见书1份;证据5、诉讼费发票、评估费发票各一张。以上证据经质证,南池建筑公司、金轩置业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虽无异议,但认为与其无关;李勇泉对证据2的真实性虽无异议,但认为与其无关,对其它证据不予质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黄文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至2013年建设的曲阜市畅园小区4#、5#、6#楼实际施工人是被告黄文广。被告**是黄文广的施工现场收料员。2013年12月30日,**出具给***的证明载明:“4#、5#、6#楼用草皮砖4180块(肆仟壹佰捌拾块整)畅园小区**2013.12.30”。2020年12月13日,李勇泉出具给***的证明载明:“2013年12月30日在畅园小区工地,因黄文广工地上需要草皮砖,***送了一批草皮砖,该料款应由黄文广支付给***。后经协调黄文广认可该料款由其支付。后黄文广与***之间是否支付我就不知道了。情况以上属实。证明人:李勇泉”。
经***委托,2021年6月22日山东永联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永联评字(2021)第06-2201号价格评估意见书中评估结果载明:2013年畅园小区4、5、6号楼前铺设的草皮砖的市场单价的价格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格为¥2.7元(人民币大写:贰元柒角整)。***支付评估费1000元。
另查,2021年4月23日本院立案受理的(2021)鲁0881民初666号原告***与被告**、黄文广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庭审中,**当庭明确表示其跟随黄文广干活,在工地上负责收料,曾向***写了一份证明,证明收到了***的草皮砖;黄文广亦认可其让**出具收草皮砖证明的事实。李勇泉在该案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表示每块草皮砖约2.7元至2.8元左右。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曲阜市畅园小区4、5、6号楼建设施工期间,被告黄文广作为实际施工人,购买了原告***的草皮砖4180块,由黄文广的收料员**验收后出具收货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关于草皮砖的单价,山东永联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价格评估意见为2.7元/块,该评估结果虽系***单方委托,但该评估结果与李勇泉的证人证言基本一致,故本院认定涉案草皮砖单价为2.7元/块;即4180块草皮砖价款为11286元(4180块x2.7元/块)。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原告支付的评估费,系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应由原告承担。被告**、南池建筑公司、金轩置业公司、李勇泉均不是涉案草皮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南池建筑公司、金轩置业公司、李勇泉在本案中均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黄文广支付草皮砖款11286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与法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文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草皮砖款11286元及利息(以1128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元,由被告黄文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孔凡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盛玉洁
书 记 员 崔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