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南池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曲阜市南池建筑有限公司、曲阜市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1民初3945号
原告:***,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锦,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南池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静轩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063483087。
法定代表人:鹿朋义,该公司经理。
被告:曲阜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春秋路**市政府对过**西首(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44547578K。
法定代表人:孔德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曲阜市南池建筑有限公司、曲阜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昭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