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1民初3945号
原告:***,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锦,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南池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静轩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063483087。
法定代表人:鹿朋义,该公司经理。
被告:曲阜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春秋路**市政府对过**西首(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44547578K。
法定代表人:孔德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曲阜市南池建筑有限公司、曲阜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昭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