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南池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曲阜市南池建筑有限公司、曲阜市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1民初2131号
原告:***,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锦,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建民,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南池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静轩东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063483087。
法定代表人:鹿朋义。
被告:曲阜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春秋路10号市政府对过四楼西首(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44547578K。
法定代表人:孔德安。
原告***与被告曲阜市南池建筑有限公司、曲阜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方送达地址邮寄送达,被告曲阜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原址查无此单位、电话有误,且无人接收应诉材料,故未能依法送达。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亦不能查证确定被告的其他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依法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昭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