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曲商初字第535号
原告林金国,居民。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南池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农民。
原告林金国诉被告曲阜市南池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起诉,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查,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经传票合法传唤,原告林金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林金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93元,由原告林金国负担。
审判员*杨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