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政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梅州市政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民终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
以上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广东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9年1月16日出生,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广东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梅州市梅县×××××××金盘桥。
原审第三人:梅州市政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梅江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辉、粟丹丹,广东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梅州市政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20)粤1403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60元(已由上诉人***、***各预交4560元),减半收取2280元,由上诉人***、***各负担1140元(由本院退回3420元给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干忠
审 判 员 柯 彬
审 判 员 孔宁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邱泳婷
书 记 员 幸静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