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同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同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安市中阳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81民初4437号之二

申请人:福建同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坪塔东路1号(冠宏星花苑)8幢404。

法定代表人:胡永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金,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安市中阳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区广场南路166号天润国际营销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明芳。

申请人福建同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安市中阳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同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福安市中阳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安市城区的房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分公司以出具保函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同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福安市中阳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安市城区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闽(2018)福安市不动产权第××号)。

本次查封房产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同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林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小曼

书 记 员 郑艾玲

法条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