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923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同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坪塔东路1号(冠宏星花苑)8幢4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屏南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屏南县东环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福建同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屏南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