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21执恢32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福建惠安县丰盈石业雕刻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莲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安县丰盈石业雕刻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惠民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3145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惠安县××镇××花园××号楼××室房产(房权证惠崇字第1××7号)。2020年3月26日,上述标的物经二拍成交,所得拍卖款已分配、发放完毕,本案分得拍卖款231729元。经本院多次向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慧佳
审判员 王国梁
审判员 张 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