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602执字第663号
申请执行人***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南平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7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申请人***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10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闽0602执字第6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