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宁波市北仑区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宁波市北仑区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31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甬仑执非字第10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2014)甬仑行十决字第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74961元。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受理后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甬仑执非字第103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以恢复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余绍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