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甬仑行审字第14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宁波宁波市北仑区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甬仑行十决字第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甬仑行十决字第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宁波宁波市北仑区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在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海天路海天精工东侧建设马路。该马路总用地面积3693.10平方米。该未经审批占用的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土地用途为一般农田,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限制建设区。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693.10平方米土地,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74961元的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宁波宁波市北仑区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693.10平方米土地,并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74961元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并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小港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