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宁波市北仑大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6-11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北商初字第306号
原告:***。
被告:宁波市北仑大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良忠。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为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大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大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