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4720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汽车货运户。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流动经营(住址:北仑区小港街道兴岙村兴岙23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06MA2CMGMM53。
经营者:李清华,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佳、徐小波,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北仑大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宁穿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53272879U。
法定代表人:陈良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汽车货运户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大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汽车货运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大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马绪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绍远
代书记员 汪丹颖